原告李枝凡、張金堂、楊沛林、寸潤軍、張超訴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仁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枝凡、張金堂、楊沛林、寸潤軍、張超,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枝凡、張金堂等與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932民初454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云南省鶴慶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枝凡、張金堂、楊沛林、寸潤軍、張超訴稱: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鶴慶縣林業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的過程中,將草海公園邊石材加工場地的整治搬遷的運輸交給我們承運。2020年12月31日,雙方結算,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下欠條,并承諾2021年1月18日付款,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運費,未完全履行承諾,尚欠原告李枝凡運費16446元、張金堂運費12386元、楊沛林運費16328元、寸潤軍運費13300元、張超運費8500元,經多次催要無效,特訴請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運費。
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鶴慶縣林業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的工程款未撥付到位,暫時不能支付,要求于2021年9月1日支付
判決結果
由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李枝凡支付運費16446元、張金堂支付運費12386元、楊沛林支付運費16328元、寸潤軍支付運費13300元、張超支付運費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4元,減半收取737元,由被告四川創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仁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麗梅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