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魏秉義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不服建平縣人民法院(2020)遼1322民初3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秉義不當(dāng)?shù)美m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3民終310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337元,減半收取668.5元,由上訴人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沈春義
審判員吳鵬
審判員李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岳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