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趙立新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廣雨,被告趙立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宏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趙立新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322民初3058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建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不當得利61465.86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趙立新曾與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合作關系,雙方曾簽訂協議,明確約定社會統籌費用由被告承擔。由于被告資金緊張,由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其墊付,但由于當時開發公司發票問題,此筆社會統籌款項系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原告與被告之間并無墊付關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均被拒絕,起訴為此。
被告趙立新辯稱,答辯人與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承建建平縣“和鑫家園小區”一號樓的《建筑施工協議書》,為一號樓實際施工人。協議中并沒有關于“社會統籌”費用由答辯人承擔的約定,而是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承擔的費用。在工程結算時,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工程款中單方作扣的社會統籌款2%即136087元已由(2017)遼1132民初4509號民事判決書返還給答辯人,現已執行完畢。所以原告訴稱因發票問題替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此款,是其與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的事,與答辯人毫無關系,其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答辯人返還社會統籌款61465.86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不涉及不當得利,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建平縣“和鑫家園”小區的1、2、3號樓開發商,朝陽屹興建筑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系建平縣“和鑫家園”小區的1、2、3號樓建筑商。2011年5月10日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趙立新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書》,朝陽屹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位于建平縣“和鑫家園”的1號樓部分工程發包給被告趙立新施工,被告趙立新為建平縣“和鑫家園”的1號樓實際施工人。施工結束后,現因社會統籌款繳納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書》、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提供的和鑫家園1號樓結算明細表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認證,能夠證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趙立新立即返還不當得利61465.86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8元,由原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國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文洋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