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孟慶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劉勝利、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畢廣雨、被告王永良、被告孟慶東的委托代理人劉亞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302民初3149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孟慶東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5300元,并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11月份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原告借款利息;2、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香梅灣16#、17#、18#、19#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被告王永良是工程總承包人。被告王永良承攬工程后轉包給被告孟慶東,由被告孟慶東負責招募工人施工。案外人陳洪寶、楊中田等人是被告孟慶東招募的,他們的工資本應由被告孟慶東支付,但其未足額支付導致案外人進省上訪。依據有關規定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負有清償責任,其以資金緊張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5300元,用于支付案外人陳洪寶等人工資30300元,支付案外人楊中田等人工資25000元。借款發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拖延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屬實,但原、被告雙方對本案中的借款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利息,不應支持。
被告王永良辯稱,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屬實,是我和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員一起去借的款,款項也用于將我在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并轉包給被告孟慶東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我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被告孟慶東辯稱,原告向被告孟慶東主張借款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案中的借款系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借,被告孟慶東既未向原告借取借款,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條,被告孟慶東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香梅灣小區系由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建筑工程后將其中的部分工程轉包給了被告王永良,被告王永良承包上述工程后又將其中的部分工程轉包給了被告孟慶東,被告孟慶東承包上述工程后雇傭案外人陳洪寶、楊中田等人進行施工工作。被告孟慶東在雇傭案外人陳洪寶、楊中田等人施工過程中拖欠陳洪寶、楊中田等人勞務費共計人民幣55300元。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的相關政策,于2019年11月29日向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借款55300元用于向陳洪寶、楊中田等人支付勞務費,并為原告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借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幣伍萬伍仟叁佰元整(55300),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9年11月29日”的借條。關于本案中的借款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遞交民事起訴書,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訴前調解立案,后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意見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現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孟慶東均未償還其上述55300元借款為由訴至本院。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供了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其出具的借條和案外人陳洪寶以及案外人楊中田的妻子郭秀娟為其出具的收條予以證明,被告孟慶東針對其答辯意見向本院依法提供了“香梅灣16#—19#樓工程拖欠工人工資表”予以證明,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及原、被告雙方的庭審陳述認定上述事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借款本金人民幣55300元,并以553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給付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逾期借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1元(原告朝陽市雙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鳳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蘆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