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天建筑公司)與被告王學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蓉蓉,被告王學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德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王學珍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126民初444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鳳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大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大天建筑公司無需支付王學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補償金10000元;2.王學珍返還大天建筑公司多發放的工資17502元;3.本案訴訟費由王學珍承擔。事實和理由:大天建筑公司與王學珍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與王學珍簽訂勞動合同。鳳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事實采信有偏差,法律適用有誤,特提起訴訟。
王學珍辯稱,大天建筑公司訴稱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大天建筑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王學珍對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及手印不是其本人所簽,且表示申請鑒定,但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故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對該份勞動合同,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其他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將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學珍于2020年11月初進入大天建筑公司從事司索工,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工作至2021年春節前。之后,王學珍向鳳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大天建筑公司繳納社會保險、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5000元。仲裁委于2021年5月22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大天建筑公司支付王學珍二倍工資差額10000元,駁回王學珍的其他仲裁請求。大天建筑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原告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王學珍二倍工資差額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王學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繪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楊
書記員周流薈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