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佳洋因與被上訴人張學忠、信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一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青25民初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李佳洋、張學忠等信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一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青民轄終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李佳洋上訴稱,本案的案由應是“合伙合同糾紛”,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此案,不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特殊管轄法律規定。請求撤銷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青25民初12號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海明
審判員鐘恩
審判員康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雯嬋
書記員蔡雅婕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