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興寶譽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道公司)因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3初36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0287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大興寶譽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上訴人無需為被上訴人更換涉案車輛左側兩個同一品牌的輪胎;2、判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賠償人民幣6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更換涉案車輛輪胎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9年9月16日,被上訴人將爆胎的涉案車輛送往上訴人處檢查,經上訴人檢查,發生損壞的輪胎及輪圈有明顯的撞擊痕跡,上訴人判斷是外力所致,不屬于免費維保范圍,輪胎更換費用需要被上訴人承擔。但被上訴人堅持認為車輛沒有發生過任何刮擦碰撞事故,爆胎是車胎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所致,要求上訴人更換涉案車輛的全部輪胎(包括未損壞的輪胎)。因雙方對爆胎原因各持己見,故上訴人提出讓廠家來進行鑒定,但被上訴人不同意。后上訴人基于為客戶排憂解難的精神,作出了讓步,同意為其免費更換兩個輪胎,但被上訴人也不同意,并堅持要求上訴人更換全部輪胎以及給予賠償款,后更是將車輛直接停放在被上訴人處,至今未取回。上訴人認為涉案車輛輪胎屬于消耗品,非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車胎損壞,不在免費維保范圍內,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更換涉案車輛輪胎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無法使用涉案車輛的損失人民幣6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根據前述,涉案車輛爆胎是外力所致,與產品質量無關,上訴人在整個案件中并沒有過錯,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涉案車輛無法使用期間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判斷涉案車輛爆胎非產品質量原因的情況下,既不接受上訴人的合理建議(即由廠家來進行鑒定),也不接受上訴人免費更換兩個破損輪胎的讓步意見,反而將涉案車輛一直停放在上訴人處,至今未取走,影響上訴人的經營。上訴人認為,在雙方意見相左情況下,其完全有能力自行更換輪胎并繼續使用,但其不但不接受上訴人免費更換受損輪胎的讓步意見,反而是采用將涉案車輛停放在上訴人處這種非理性的手段來處理本次車輛爆胎糾紛,其對無法使用涉案車輛的損失的產生以及擴大存在過錯,其理應自行承擔涉案車輛無法使用期間的損失。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無法使用涉案車輛的損失人民幣6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當庭補充上訴意見如下: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8條第3款之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儀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其三包憑證上。而在本案當中,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銷售涉案的車輛時,已經向被上訴人提交的三包憑證,而三包憑證上明確注明輪胎為易損耗零部件,質量保證期為30天/1000公里,明顯涉案車輛在發生爆胎時已經超出了三包憑證規定的輪胎質量保證期。故其要求上訴人免費更換輪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運道公司答辯稱,上訴人在一審當中一再強調涉案車輛輪胎是由于外力導致爆胎,在一審經過兩次庭審,一審的法官又去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均沒有發現車輛有外力撞擊的痕跡,所以涉案車輛輪胎的爆胎屬于產品質量瑕疵問題,理應由上訴人承擔更換及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運道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大興寶譽公司無條件更換涉案車輛輪胎;2.請求法院判令大興寶譽公司支付事發至今運道公司無法使用涉案車輛的損失(按1000元/天標準計算直至車輛按照原告要求返還之日,自2019年9月16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30000元);3.請求法院判令大興寶譽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4.請求法院判令由大興寶譽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運道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從大興寶譽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S450L,車輛識別代號為XXXX,大興寶譽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運道公司開具了購車發票。運道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取得了車牌號為粵B×××××的機動車行駛證。運道公司主張2019年9月15日將該車從普寧開回深圳后,停到停車場,9月16日發現車輛一側(左側)前后胎爆胎,遂送往大興寶譽公司處查勘。2019年9月16日大興寶譽公司在準施工單上客戶需求處載明“檢查爆胎”。運道公司否認涉案車輛在爆胎之前發生過外力的撞擊,大興寶譽公司認為是屬于外力撞擊所致。為此,雙方發生爭議,運道公司將涉案車輛停放到大興寶譽公司處至今。在審理過程中,大興寶譽公司申請對輪胎爆胎的原因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機構回復輪胎屬于橡膠類產品,目前該司不具備對橡膠輪胎進行試驗、分析能力,故不能接受本次委托。經一審法院詢問,運道公司和大興寶譽公司均表示未能找到合適的鑒定機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的一側兩個輪胎的爆胎是受外力所致還是屬于車輛的質量問題?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依大興寶譽公司的申請,對涉案車輛輪胎的損壞原因進行了委托鑒定,但是鑒定機構以不具備鑒定能力為由未接受委托,并且運道公司、大興寶譽公司也未能找到合適的鑒定機構。由此,無法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對輪胎的損壞原因進行鑒定。一審法院組織運道公司、大興寶譽公司雙方到現場對輪胎的損壞原因進行了現場勘驗,經過現場勘驗,從直觀上并不能看出輪胎是受到了外力以致的損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大興寶譽公司主張涉案車輛的輪胎系受到了外力以致損壞的,大興寶譽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專業鑒定機構無法鑒定以及通過現場的勘查并不能明顯看出輪胎的損壞是受到了外力所致的情況下,大興寶譽公司對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運道公司主張輪胎爆胎屬于大興寶譽公司出售的該產品存在瑕疵或者存在質量問題,一審法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故運道公司請求大興寶譽公司更換已經損壞的同一品牌的輪胎,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并未損壞的另外一側的兩條輪胎,運道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問題,對其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運道公司在大興寶譽公司處購買的涉案車輛輪胎發生質量問題,運道公司提出更換及修理的請求后,大興寶譽公司未及時地予以更換、修理,勢必會造成運道公司無法正常使用涉案的車輛,會產生相關替代的費用。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運道公司將涉案的車輛停放在大興寶譽公司處后,也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其損失的擴大,運道公司對自身的損失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的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大興寶譽公司向運道公司賠償運道公司無法使用涉案車輛的損失60000元。運道公司請求大興寶譽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運道公司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更換涉案車輛左側兩個同一品牌的輪胎;二、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賠償人民幣60000元;三、駁回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45元,由運道公司負擔3807元,大興寶譽公司負擔1138元。
本院經二審查明,大興寶譽公司主張,雙方在一審起訴前協商時,其同意為運道公司更換兩個受損的輪胎,但運道公司要求更換四個輪胎,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運道公司則對此予以否認,并主張大興寶譽公司不同意為其更換輪胎。
另查,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3初36775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3初36775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3初36775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上訴人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上訴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賠償10000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上訴人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494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被上訴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945元;二審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大興寶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70元,被上訴人深圳市運道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030元。當事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繳納,拒不繳納的,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周最久
審判員張士光
審判員羅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靜雯(兼)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