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紹書與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楊勇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庭審原告唐紹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敦華、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被告楊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紹書與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楊勇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227民初259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唐紹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運費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日,被告高新公司以295萬余元的價格中標承建“新晃縣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第五批)三標段波洲鎮洞坪村、柳寨村全長5.57千米的公路擴建項目”。2017年8月10日,被告高新公司委托被告楊勇為項目建設負責人,委托權限為“施工管理、建設主體各方工作協調、工程結算等事宜”。2017年9月14日,被告高新公司與發包方新晃經源開發性扶貧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新晃縣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第五批三標段《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楊勇以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身份雇請原告自帶車輛運輸水泥硬化之用的砂漿。施工過程中,被告楊勇預付部分施工費。原告退場后,2019年2月經與被告楊勇結算,還應支付施工費80000元,被告楊勇出具欠條。2020年4月5日,被告楊勇與原告更換欠條。原告認為,原告按約定全面完成運輸事務后,二被告應據實支付運輸費,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公正作出判決。
原告唐紹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唐紹書身份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原告唐紹書的身份情況;
2、高新公司工商登記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高新公司的企業登記情況;
3、楊勇身份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楊勇的身份情況;
4、《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高新公司中標承建第五批三標段公路擴寬項目的事實;
5、《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高新公司中標承建第五批三標段公路擴寬項目的事實;
6、《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高新公司委派楊勇為中標項目負責人,其中有工程款的結算;
7、項目公示牌照片1份,擬證明被告高新公司在當地民房墻上公示工程項目相關內容,楊勇為項目現場管理負責人,廖揚為總工程師,項目實際施工方為高新公司,并指定現場管理負責人為楊勇;
8、《欠條》復印件1份,擬證明2020年4月5日被告楊勇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唐紹書勞務費80000元的事實;
9、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終225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高新公司與楊勇的關系,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
被告高新公司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5、9,無異議;證據6,對該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當時原告不清楚這份授權委托書,也不知道楊勇與我公司的關系,楊勇與原告形成的關系系楊勇的個人行為;證據7,不清楚;證據8,不清楚欠條的真假,本人不認識楊勇的字跡。
被告高新公司辯稱:整個施工過程,系被告楊勇借用我公司的資質進行,具體的施工情況及此工程欠原告運輸費80000元是否真實,我公司并不清楚。
被告高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楊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對王德乾的調查筆錄及結算單依法向原、被告雙方出示,擬證明王德乾在楊勇承包的工地上負責管工、記賬,被告楊勇欠唐紹書運輸費80000元是真實的。經質證,原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被告高新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唐紹書提交的證據7、證據8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日,被告高新公司以2951111.18元的價格中標承建“新晃縣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第五批)三標段波洲鎮洞坪村、柳寨村全長5.57千米的公路擴建項目”。2017年8月10日,被告高新公司委托被告楊勇為項目建設負責人,委托權限為“施工管理、建設主體各方工作協調、工程結算等事宜”。2017年9月14日,被告高新公司與發包方新晃經源開發性扶貧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新晃縣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第五批三標段《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楊勇以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身份雇請唐紹書、楊修煌做點工及自帶車輛運輸砂漿,唐紹書、楊修煌二人一起拉“勾坡老”、“架溪沖”、“寨溪沖”三條路的砂漿,拉漿費用唐紹書、楊修煌二人平分,楊勇與唐紹書、楊修煌二人口頭約定“勾坡老”按9.5元一個平方計算,“架溪沖”、“寨溪沖”都是按照8元一個平方計算,這三條路唐紹書、楊修煌的費用都是76236元,唐紹書加上做點工的錢共計93372元,扣除其已領的10000元及修車費、油費3300元,還欠唐紹書80000余元。2019年3月24日楊勇向唐紹書出具欠條,2020年4月5日楊勇與唐紹書更換欠條,欠條載明:“于2017年10月,本人租用唐紹書運漿車在新晃洞坪鄉大坪村公路硬化(五批三標)混凝土運費,經核算還欠唐紹書勞務費捌萬元整(¥80000.00元)。欠款人:楊勇2020年4月5日”。楊勇出具欠條后,至今未給付原告。
另查明,被告楊勇系掛靠被告高新公司承攬涉案工程并按合同標的2%向被告高新公司繳納管理費。還查明,被告高新公司已在新晃經源開發性扶貧有限公司領取工程款230余萬元。原告唐紹書做點工的內容為自帶車輛運輸土渣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唐紹書運輸費80000元;
二、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運輸費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900元,由被告湖南高新建設有限公司、楊勇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自愿墊付,待二被告給付原告運輸費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羅艷輝
代理書記員楊京文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