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同明與被告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同明、被告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同明與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1民初5190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包含:17.8畝桃樹當年收入和根系損失及死亡樹損失、4畝地花生損失、3畝地地瓜損失、房屋損失及次年桃樹減產損失,具體數額待評估后確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份,原告從龍口市龍港街道泊張村民委員會承包土地17.8畝。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在路旁挖坑下水管時,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內,造成水果大量脫落,果樹及其它農作物澇死,針對所造成的損失,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一、被告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2020年6月,被告中標了“龍口市2020年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村外部分)”,同時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了龍口市龍港萬一施工隊,經營者是萬洪武,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工程內容是供水管線和附屬設施安裝碰頭、閥門水表安裝、閥門井水表井和土建拆除恢復等項目。被告提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負責工程技術交底、施工質量檢查,在舊206國道自西向東通往泊張的村道南側路沿挖溝鋪設自來水管線施工的單位是龍口市龍港萬一施工隊,不是被告;二、即使被告應當是本案被告,那么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沒有過錯,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屬于自然災害,與自來水管線施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2、果樹及其他作物澇死的損害結果,與自來水管線施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綜上,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份,原告從龍口市龍港街道泊張村民委員會承包土地17.8畝。原告在承包地內種植桃樹、花生、地瓜等。該宗土地位于206國道自西向東通往龍口市的村道南側,地勢低于北側村道,原告與該宗土地以西的兩個承包戶共同在土地靠西側北面通過村道向北安裝了一條排水管道,以便于雨水排出。
2020年6月,被告中標了“龍口市2020年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村外部分)”。2020年8月20日左右,工程施工挖坑下水管期間,原告與另兩個土地承包戶共同安裝的排水管道被施工隊挖斷。原告及另兩個土地承包戶與被告方交涉及時疏通排水管道,交涉期間,我市下了一場特大暴雨,被告方采取的排水方法不能有效將地里積水引排出去,導致雨水幾乎全部滲入地下,加之當時氣溫高,樹上水果大量脫落,果樹部分死亡或根系受損。原告等與被告方協商賠償事宜無果,訴至法院。
審理中,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損失數額進行司法鑒定,但并無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并無相關證據予以確認證實。另,被告主張涉案工程系龍港萬一施工隊負責具體施工,原告起訴被告主體有誤,但原告主張事情發生后一直由被告出面與原告協商解決,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不要求龍港萬一施工隊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同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同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克禮
人民陪審員馬衍永
人民陪審員劉玉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毓臻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