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杰與被告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杰、被告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杰與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1民初5249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包含:十畝地蘋果樹當年減產損失、未來結果的損失、果樹死亡損失;十畝地玫瑰葡萄當年減產損失。具體數額待評估后確定)。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原告的舅舅王作平從委會承包土地62.7畝,后轉包給原告34.7畝。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在路旁挖坑下自來水管時,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內,造成水果大量脫落,果樹及其他農作物澇死。針對所造成的損失,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為了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具狀法院,望查明事實,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龍口市宏潤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2020年6月,被告中標了“龍口市2020年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村外部分)”,同時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了龍口市龍港萬一施工隊(經營者萬洪武),雙方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的工程內容是供水管線和附屬設施的安裝碰頭、閥門水表安裝、閥門井水表和土建拆除恢復等項目。被告提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負責工程技術交底、施工質量檢查。在舊206國道自西向東通往龍口市的村道南側路沿挖溝鋪設自來水管線施工的單位是龍口市龍港萬一施工隊,不是被告,原告訴訟主體錯誤,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即使被告應作為本案的被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屬于自然災害,與自來水管線施工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果樹及其他農作物澇死的損害結果,與自來水管線施工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綜上,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舅舅王作平于2016年1月承包了龍口市委會土地62.7畝,之后將其中的34.7畝轉包給原告張杰經營。原告在上述承包地內種植蘋果樹、葡萄樹等。該宗土地位于206國道自西向東通往龍口市的村道南側,地勢低于北側村道,原告與該宗土地上東西相鄰的兩個承包戶共同在土地靠西側北面通過村道向北安裝了一條排水管道,以便于雨水等排出。
2020年6月,被告中標了“龍口市2020年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村外部分)”。2020年8月20日左右,工程施工挖坑下水管期間,原告安裝的排水管道被施工隊挖斷。原告及另兩個土地承包戶與被告方交涉及時疏通排水管道,交涉期間,我市下了一場特大暴雨,被告方采取的排水方法不能有效將地里積水引排出去導致雨水幾乎全部滲入地下,加之當時氣溫高,樹上水果大量脫落,果樹部分死亡或根系受損。原告等與被告方協商賠償事宜無果,訴至法院。
審理中,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損失數額進行司法鑒定,但并無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并無相關證據予以確認證實。另,被告主張涉案工程系龍港萬一施工隊負責具體施工,原告起訴被告主體有誤。但原告主張事情發生后一直由被告出面與原告協商解決,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不要求龍港萬一施工隊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亞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韻梓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