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星倉儲)與被告(反訴原告)江蘇虹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馳家居)定作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中,被告虹馳家居提起反訴,本院予以合并審理,于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精星倉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項榮磊,被告(反訴原告)虹馳家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文聞、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虹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12民初3310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精星倉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1000元,并支付以161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總價322000元。2020年6月,原告履行自己的交付義務,交付產品數量400個。同時,原告開具相應金額的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被告。2020年6月8日,被告僅支付原告貨款161000元。按照合同結算方式及期限,被告已逾期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虹馳家居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對金額無異議,沒有支付是因為被告收到原告產品后發現嚴重質量問題,使用貨架存在安全隱患,五層貨架搖晃易倒塌,后因該安全隱患通知原告,原告也派員到現場看,對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安全隱患予以確認,同時也承諾會取回、調整、整改,但是沒有履行承諾,導致被告對該批貨物至今存放在倉庫,無法使用。
訴訟中,反訴原告虹馳家居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雙方所訂立的加工定作合同;2、判令原告向被告退還已收加工定作款161000元、取回全部跺架400個。反訴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署《加工定作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定制折疊堆垛架400個。2020年6月18日,被告收到了原告提供的跺架400個。被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原告提供的跺架與圖紙不符,且腳杯很淺、跺架疊加即出現搖晃現象,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被告多次請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修改,原告始終拒絕的情況下,被告無奈只得解除該合同。故提起反訴。
反訴被告精星倉儲辯稱,訴請1和訴請2,不同意解除,原告要求繼續履行,支付剩余貨款。提供的產品是400個,標準也是圖紙上的尺寸。
原告(反訴被告)精星倉儲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加工定作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定作合同關系;
2、銷售出庫單1份,證明涉案貨品已經全部交付完畢;
3、產品質量報告書1份,證明原告對于涉案物品的質量檢測情況報告;
4、質量保證承諾書1份,證明原告對于涉案物品的質量保證承諾;
5、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1組,證明原告履行了相應的開票義務;
6、上海銀行業務回單1份,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項的時間及金額;
7、律師函1份,證明被告以“安全隱患”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
8、視頻1份,證明五層堆是做過實驗的,是可以堆放的;
9、聊天記錄1組,證明原、被告雙方后續的溝通交流,開始被告要求退貨,雙方試驗后原告與第三方認為產品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實驗做下來是失敗的,就會退貨了,原告認為是視頻實驗做下來沒有失敗,可以堆五層。
針對精星倉儲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反訴原告)虹馳家居發表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于原告的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國標存在異議。合同附件第二張圖紙顯示可以堆5層,可以存放2500KG;證據2,貨品都收到了;證據3、4,難以認可,是原告自己提供的,不能說明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標。被告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原告的承諾;證據5,發票收到了;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提供的產品不是其自己生產,而是第三方生產的;證據8,對視頻真實性無異議,原告拍攝的是已經加固了螺絲,如果沒有加固螺絲,會搖晃的更厲害。原告第一次把產品送來后,被告現場測試發現貨架無法使用,無法堆第二層,與原告溝通后,原告也發現了這個問題。第二次送貨架的時候,原告用螺絲進行了固定,雙方合同約定的是折疊式貨架,不應該有螺絲的,貨架在不用的時候可以折疊,但是如果有了螺絲,就需要把螺絲卸除才能折疊,并非是隨意折疊的貨架,與雙方約定不符;證據9,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證明目的不認可,雙方實際最終結果是不了了之,原告提出可以堆五層,但是忽視了安全問題,被告要求退貨重新生產,原告開始同意,但是后來又不同意了。
被告(反訴原告)虹馳家居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定作合同及附件結構分析1組,證明被告委托原告定做折疊堆跺架數量、質量技術標準及質保期;
2、產品質量報告書、質量保證承諾書1組,證明原告承諾提供的400個跺架質量合格,如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原告負責;
3、付款憑證1組,證明被告已支付161000元;
4、聊天記錄1組,證明原告確認跺架存在質量問題,同意拉回整改或退貨;
5、律師函、收件記錄1組,證明因原告拒不整修,被告聘請律師并發函給原告;
6、倉庫租賃合同、付款憑證1組,證明原告拒絕整修及回收,被告只能將產品另外租倉庫安放,已耗資16500元;
7、現場照片1組,證明涉案跺架存放現狀。
針對虹馳家居提交的上述證據,精星倉儲發表質證意見:證據1、2、3,真實性無異議;證據4,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收到了律師函;證據6,真實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與本案無關;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5月22日,虹馳家居(定作方)與精星倉儲(承攬方)簽訂《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約定定作物為折疊堆跺架,規格型號詳見附件圖紙,可5個疊放;數量400個,單價805元,總金額322000元。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為按現行國標(JB/T5323-91標準)。貨架圖紙作為本合同附件。后精星倉儲向虹馳家居提供了400個跺架,同時出具產品質量報告書、質量保證承諾書。2020年6月8日,虹馳家居向精星倉儲支付161000元。
2020年9月18日,虹馳家居委托律師向精星倉儲發出《律師函》一份,載明原告提供的貨架與圖紙約定不符,貨架需要用螺絲固定且腳杯很淺、跺架出現搖晃現象,倉庫人員面臨人身安全風險。原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并要求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走所有跺架,并于2020年10月15日前提供合格跺架,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庭審中,就跺架質量問題,原告陳述“涉案產品在堆滿五層高的時候會發生搖晃,看上去有點嚇人、有點晃晃悠悠,但是產品本身質量沒有問題,加工定作的非標產品沒有合格證,是我方委托第三方生產的。針對被告的顧慮,我方也做了承諾,相當于是一個質量保證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
二、解除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江蘇虹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簽訂的加工定作合同于2020年11月21日解除;
三、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江蘇虹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61000元;
四、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被告(反訴原告)江蘇虹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處取回跺架400個。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85.98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30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海平
書記員顧臻霞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