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運斯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斯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星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上海運斯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2民特231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運斯公司請求:撤銷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國仲”)﹝2021﹞滬貿仲裁字第0375號仲裁裁決。事實和理由:一、精星公司隱瞞證據,嚴重影響公正裁決。1.運斯公司按約支付了第二期貨款,精星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將涉案設備移交,雙方進行了簽收,但不久運斯公司即發現托盤存在毛刺、飛邊等質量問題,遂通過電子郵件提出返工維修,但遲遲未獲精星公司回復,其明顯違約在先,此關鍵證據精星公司未提供給仲裁庭,導致仲裁庭未能做出公正裁決。2.就案件爭議焦點即未能最終驗收、未能簽署《最終驗收報告》原因及責任認定的相關重要證據精星公司也存在隱瞞情況。涉案合同約定第三期貨款是簽署最終驗收合格報告、收到增值稅發票20個工作日支付。因設備的最終用戶上海飛機客戶服務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1日才確定現場通電,符合驗收通電條件,故運斯公司多次以電子郵件方式要求精星公司履行義務均遭拒絕,運斯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進行軟件開發、安裝調試及將托盤重新加工噴涂,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50多萬元。二、仲裁庭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最終裁決嚴重錯誤。
精星公司辯稱:不同意運斯公司的撤裁請求。首先,運斯公司提出的事實及理由更多的是對案件本身的抗辯,而非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內容,撤裁案件應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其次,所謂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其條件為該證據應當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并僅為對方當事人所掌握,且未向仲裁庭提交,以及仲裁過程中知悉存在該證據,要求對方當事人出示或者請求仲裁庭責令提交,對方當事人無理由拒不提交的。具體到本案,所謂的托盤有瑕疵、毛邊以及后續軟件沒有進一步履行的事實在仲裁中均已得到了披露,故不存在所謂的隱瞞事實之說。至于運斯公司所稱證明違約事實的郵件,系該公司自己掌握的證據,并非僅由精星公司掌握的證據,本該由運斯公司自己提供,且仲裁中運斯公司也未向仲裁庭提出要求精星公司提供,故不符合隱瞞證據的條件。
本院審查中,運斯公司提供了如下證據:1.仲裁裁決書,用以證明仲裁事實及裁決內容;2.設備移交清單,用以證明托盤移交的時間、質量待驗收;3.郵件一組,用以證明運斯公司多次以電子郵件形式要求精星公司履行合同,精星公司違約的事實。精星公司經質證認為:對仲裁裁決書和設備移交清單無異議。經比對運斯公司仲裁中所提供的證據副本,除2020年9月8日、9月9日兩封外,其余的電子郵件運斯公司在仲裁中全部提供過,精星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意見,但認為不能證明精星公司有違約事實。本院認為,鑒于精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查查明:2020年3月2日,精星公司(仲裁申請人)對運斯公司(仲裁被申請人)提起仲裁,上海國仲受理了涉案仲裁案件,案件編號為SDGXXXXXXXX,仲裁程序適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仲裁庭于2020年9月7日開庭審理了該仲裁案件。2021年5月20日,上海國仲作出﹝2021﹞滬貿仲裁字第0375號裁決:(一)運斯公司向精星公司支付第三期(總金額30%)貨款人民幣2557951.2元。(二)駁回精星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三)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5156元,由精星公司承擔10%,即人民幣5516元,由運斯公司承擔90%,即人民幣49640元。鑒于精星公司已經全額預交了仲裁費,運斯公司應向精星公司支付人民幣49640元以補償精星公司支付的仲裁費。上述第(一)、(三)項裁決所涉款項,運斯公司應于裁決生效后15日內向精星公司支付完畢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上海運斯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上海運斯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何云
審判員朱志磊
審判員李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麥頎
書記員夏歆
書記員沈振宇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