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范奇因與被申請人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星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13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上海精星倉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民申1213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范奇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上班期間發(fā)生事故,申請人已在2016年5月底鑒定為十級工傷,被申請人卻一直未至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造成申請人無法得到工傷待遇,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稱,2016年申請人所作鑒定為單方委托,并沒有精星公司的印章,且該鑒定與發(fā)生工傷時間2008年相隔八年,申請人早已與精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該鑒定與申請人工傷的關聯(lián)性難以確認。雙方之間有多起勞動糾紛,精星公司已經依法足額支付申請人各類勞動待遇。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范奇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洪波
審判員范一
審判員陳卓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湘芹
書記員曹湘芹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