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肖坑建司)與被告王小英、李生花、張得勝、張秀娣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肖坑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小英、李生花、張得勝、張秀娣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與王小英、李生花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722民初3980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樅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坑建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給付原告代為退還的工程款233830.20元;2.判決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費9678.7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樅陽中學新校區EF(Ⅲ標段)教學樓由原告中標并與建設單位樅陽中學移址辦公室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但該工程實際上由三被告直系親屬張士龍(2017年12月身故)投資建設。張士龍是實際施工人,所有工程款原告扣除一定比例費用后全部轉賬給張士龍。因建設單位在工程審計后多付工程款372950.49元(該工程款原告也轉賬給張士龍)。對于多支付的工程款,建設單位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發現后即向張士龍追回,張士龍返還了127184.54元。后因張士龍身故,追回遭遇障礙。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以不當得利糾紛向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退還多付工程款372950.49元。經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原告退還工程款235765.95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9678.75元。原告已將所有工程款全部轉賬給張士龍,原告并不是獲益人,獲益人是張士龍。張士龍應負有退還工程款的義務。因張士龍已身故,原告在代其退還工程后只能根據法律規定向張士龍法定繼承人主張追償權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代為返還的工程款,但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拖延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望判如所請。
王小英、李生花、張得勝、張秀娣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肖坑建司(甲方)與張士龍(乙方)簽訂《單位工程內部承包責任合同書》,約定肖坑建司將其中標承建的樅陽中學新校區EF教學樓(Ⅲ標段)土建、水電安裝交由張士龍施工,承包方式為雙包,全部工程自2010年9月15日開工至2011年5月15日竣工驗收,工程預算造價為9309914.74元,乙方按工程直接費及有關規定全面承包,自負盈虧,獨立承擔工程欠款及質保金風險,甲方按工程竣工結算總造價的2%收取管理費。乙方在甲方財務科設立戶頭,資金由公司統一管理。工程所有的預付備料款、進度款、工程竣工結算款必須一律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由甲方監督使用。雙方還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案涉工程由張士龍組織人員施工,并已竣工交付使用。樅陽中學于2011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5日陸續給付肖坑建司工程款1050萬元。2018年8月29日,本院受理了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與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退還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工程款372950.4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7743元。對肖坑建司追加張士龍的法定繼承人為該案被告的要求未予支持。肖坑建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退還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工程款235765.95元(372950.49元-127184.54元-10000元)。如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按期付款,雙方按原判決執行。二、一審案件受理費7743元,由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743元,減半收取3871.5元,由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負擔1935.75元,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負擔1935.75元。2019年6月6日,肖坑建司向安徽省樅陽中學匯款233830.20元。
另查明,肖坑建司向張士龍個人賬戶匯款電子回單復印件記載金額為10197400元,其中四筆附注還借款3739400元。2017年12月去世。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單位工程內部承包責任合同書》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電子回單復印件、本院(2018)皖0722民初3353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終187號民事調解書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76.5元(已減半收取),由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樸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錢婉珍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