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肖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335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安慶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皖07民轄終55號
判決日期:2018-11-08
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坑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退還多支付的工程款,本案案由應是不當得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就被告原則,本案應由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審理。
樅陽中學移址新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樅陽中學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策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王繼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盛華銘
判決日期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