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恩施州福鑫商貿有限公司、武漢華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鄂2801財保34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扣留被申請人武漢華星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0萬元,扣留期限截至2021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蔡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曾娉萍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