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保功與被告齊寶民、鴻威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寶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齊寶民、鴻威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范保功與齊寶民、甘肅鴻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1023民初116號
判決日期:2021-09-01
法院: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范保功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齊寶民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0300元,被告鴻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鴻威公司在華池縣成立婦幼保健站業務用房建設項目部,負責華池縣婦幼保健站的業務用房建設項目。齊寶民掛靠于該公司從事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建設。2018年3月,被告齊寶民與原告達成協議,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齊寶民負責的位于華池縣婦幼保健站工地的彩鋼工程,費用共計80000元,完工后現金結付。該彩鋼工程完工后,因被告齊寶民資金周轉困難,便與原告協商先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欠款延期支付,原告同意。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0年7月通過銀行轉賬給原告10000元,下剩20000元及300元的材料費未支付,遂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之后因欠條不規范,2020年7月25日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齊寶民就此工程欠款又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范保功給華池婦保站工地做彩鋼款大寫:貳萬零叁百元整,小寫:¥20300.00?!睍r至今日,原告多次就該工程欠款與二被告溝通協商均未果。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支付,原告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范保功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齊寶民于2020年7月25日向范保功出具的欠條原件一張,載明“今欠到范保功給華池婦保站工地做彩鋼款大寫:貳萬零叁百元整,小寫:¥20300.00?!?電話錄音13個,通話日期分別為2019年10月9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8日、10月29日,2020年4月20日、6月1日、7月23日、8月10日、10月27日、11月13日、11月20日、2021年1月13日。本院當庭聽取電話錄音內容,結合欠條所載明的內容,本院對以上兩組證據予以認定。
被告齊寶民、鴻威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辯狀及相關證據。
結合原告的當庭陳述、舉證及認證情況,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范保功與齊寶民雙方口頭約定,由范保功承建華池縣婦幼保健站工地的彩鋼工程,該工程由齊寶民負責。后因齊寶民資金周轉困難,彩鋼工程款20300元未向范保功支付,齊寶民于2020年7月25日就此欠款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范保功給華池婦保站工地做彩鋼款大寫:貳萬零叁百元整,小寫:¥20300.00”。范保功多次向齊寶民電話催要,齊寶民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齊寶民給付原告范保功工程欠款20300元(限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范保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元,由被告齊寶民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學宇人民陪審員邊麗娟人民陪審員楊慧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倪璁
判決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