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金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一案中,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5執8360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現查明:被執行人安徽金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和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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