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環公司)與被告安徽潁上瑞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瑞杰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潁上瑞杰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6民初6053號
判決日期:2020-09-13
法院: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三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6133.8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3日,被告安徽潁上瑞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杰公司”)與潁上明達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明達公司”)簽訂《瑞杰御景小區高、低壓配電工程承包合同》,瑞杰公司是發包人、明達公司系承包人,工程采用包材料、包質量、包安全等在內的包干方式承包(具體工程量詳見預算書),雙方約定工程價格在原預算報價的基礎上讓利2%,合同總價款為3430000元。合同簽訂后明達公司主要設備進場,瑞杰公司驗收合格后應支付工程款50%(1700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30%(1000000元),送電正常后待有關部門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審計后30日付價款的95%,余款竣工驗收一年期滿返還,工程完工后送電后,2016年4月6日,瑞杰公司委托安徽元豐咨詢有限公司對瑞杰小區高低壓配電工程進行審計,審定工程價款為3316133.84元。從2013年7月4日-2017年8月1日瑞杰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尚欠工程款316133.84元。另了解,2013年4月26日潁上明達電力公司名稱變更潁上明達電力有限公司,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系潁上縣明達電力有限公司唯一股東,2018年10月潁上縣明達電力有限公司依法注銷。雖然該公司注銷,公司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股東(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人資格主張其權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瑞杰公司未做答辯。
三環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息查詢單、《瑞杰御景小區高、低壓配電工程承包合同》、潁上明達電力公司工程預算書、安徽元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審計報告、企業詢證函、轉賬憑證等證據,瑞杰公司未到庭質證,亦未提交證據。對三環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3日,瑞杰公司與明達公司簽訂《瑞杰御景小區高、低壓配電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瑞杰公司是發包人、明達公司系承包人,工程價格在原預算報價的基礎上讓利2%,合同總價款3430000元。合同簽訂后,明達公司主要設備進場,瑞杰公司驗收合格后應支付工程款50%(1700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30%(1000000元),送電正常后待有關部門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審計后30日付價款的95%,余款竣工驗收一年期滿返還。明達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施工完畢后,將工程交付瑞杰公司使用。2016年4月6日,瑞杰公司委托安徽元豐咨詢有限公司對瑞杰小區高低壓配電工程進行審計,審定工程價款為3316133.84元。2017年6月27日,明達公司與瑞杰公司對雙方工程款來往賬目進行復核,截止2017年5月31日,瑞杰公司尚欠明達公司616133.83元未支付。此后,瑞杰公司分別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242500元,于2017年8月1日支付57500元(10000元+47500元)。瑞杰公司尚欠明達公司工程款316133.84元未支付。
另查明,三環公司系明達公司唯一股東,2018年10月明達公司注銷
判決結果
安徽潁上瑞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安徽三環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1613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42元,減半收取計3021元,由被告安徽潁上瑞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尤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莫旭東
判決日期
20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