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盛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江蘇盛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松桃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三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江蘇盛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貨款511161.67元及利息、律師代理費3000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06.00元、本案執行費7512.00元。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主動支付545767.67元給申請執行人江蘇盛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并主動履行本案執行費7512.00元。申請執行人江蘇盛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的追償權,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