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的(2020)皖1825民初116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汪銀姣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息422000元及利息33000元、案件受理費3820元,合計458820元。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汪銀姣、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825執39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財產情況作出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2、本院因另案執行,依法扣劃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93379.63元。本案申請執行人汪銀姣通過參與分配,分配案款40526.00元。
3、本院于2021年1月7日、3月8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關財產信息,未發現有其他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登記信息,無對外投資信息,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對其名下銀行賬戶予以凍結。
4、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對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同日將其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梅鈺田
審判員賀國元
審判員胡凡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汪大維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