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旌德縣工業投資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請人安徽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廠房、土地等轉讓價款780萬元。申請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擔保
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825財保4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旌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旌德縣工業投資有限公司在780萬元額度內停止向被申請人安徽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廠房、土地等轉讓款,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朱良超
審判員姚小玉
人民陪審員朱于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吳宏麗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