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宣城市萬利建筑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利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玉安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9)皖1825民初1024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萬利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玉安公司支付租賃費121220元及違約金10000元,訴訟費175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執行
宣城市萬利建筑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1825執226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情況作出如下調查和執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執行人玉安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信用風險懲戒通知書,但被執行人玉安公司未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玉安公司名下的相關財產信息,被執行人玉安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無對外投資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將被執行人玉安公司在各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存款進行了凍結,并裁定劃撥1989.63元到本院執行賬戶,扣繳執行費后已無余款。
(四)本院到被執行人玉安公司所在地進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玉安公司系租賃他人房屋進行經營,公司出現嚴重虧損。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對被執行人玉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達限制高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將被執行人玉安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梅鈺田
審判員賀國元
審判員胡凡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司沛羽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