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宏俊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俊公司)與被告山東安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俊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俊宏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新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中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宏俊鋼結構有限公司與山東安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721民初458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東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退還少貨貨款53332.86元及該款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計付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費、保全申請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需方(原告)向供方(被告)購買250×250H鋼58支、250×125H鋼20支、250×250×8方管18支,單價分別為3900元/噸、3920元/噸、4400元/噸,為含稅含運過磅價;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按過磅實際重量執行;結算方式及限期為打款訂金30%裝車,供方提供車輛所有證件,過磅后按照實際付清全款發貨;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需方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次日,原告支付被告訂金84814.13元,2020年11月4日,原告根據被告要求按其出庫單記載總價支付被告剩余貨款196779.67元,共計281593.8元。2020年11月6日,被告安排兩車貨運至原告廠區,經現場過磅確認:魯JB××××車裝載的250×250H鋼凈重27220KG(應計貨款106158元);魯JB××××車裝載的H鋼和方管凈重29890KG,其中250×250H鋼凈重13261KG(應計貨款51717.9元),250×125H鋼凈重5797KG(應計貨款22724.24元),250×250×8方管比約定少2支,凈重10832KG(應計貨款47660.8元),根據合同約定累計應付貨款228260.94元,被告應退還少貨貨款53332.86元,但原告多次溝通催索無果。
被告庭前遞交了答辯狀辯稱,1、被告不認可原告訴稱事實。因為貨物到達原告場地后,是用原告公司的磅過磅,對于過磅數量被告不認可。2、被告的處理方案是讓原告退貨,運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讓被告承擔3000元/天共兩天的耽擱工期的費用,被告亦認可,但原告依舊未將貨物退回。當時駕駛員簽字是因為不簽字原告就不讓駕駛員回來。3.被告同意補償原告損失15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需方(原告)向供方(被告)購買250×250H鋼58支(單價3900元/噸)、250×125H鋼20支(3920元/噸)、250×250×8方管18支(4400元/噸),價格為含稅含運過磅價;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按過磅實際重量執行;結算方式及限期為打款訂金30%裝車,供方提供車輛所有證件,過磅后按照實際付清全款發貨;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需方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當日,原告支付被告訂金84814.13元,2020年11月4日,原告根據被告要求支付被告貨款196779.67元,共計281593.8元。2020年11月6日,被告裝運的兩車貨運至原告廠區,經過磅確認,魯JB××××車裝載的250×250H鋼凈重27220KG(計貨款106158元);魯JB××××車裝載的H鋼和方管凈重29890KG,其中250×250H鋼凈重13261KG(計貨款51717.9元),250×125H鋼凈重5797KG(計貨款22724.24元),250×250×8凈重10832KG(計貨款47660.8元),所運貨物依據合同約定價款累計貨款228260.94元。原告隨后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被告返還多支付的貨款53332.86元,被告只愿意返還15000元,故此成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原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產品購銷合同、過磅單、網上轉賬匯款電子回單、微信聊天記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山東安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安徽宏俊鋼結構有限公司貨款53332.86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案件受理費1173元,減半收取586.5元,由被告負擔;保全費6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檀旭文
書記員王慶環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