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安徽宏俊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100萬元或等額價值財產。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安徽宏俊鋼結構有限公司、銅陵市環保產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池州匯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702財保239號
判決日期:2020-02-06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查封銅陵市環保產業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池州匯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00萬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張佳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姣姣
判決日期
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