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魯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魯麗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章丘市普集延新建材商店(以下簡稱普集延新商店)、原審被告濟南鑫億誠冶金輔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鑫億誠公司)、景年寶、景元鳳、淄博沃萊津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博沃萊津公司)因管轄權異議糾紛一案,山東魯麗集團公司不服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魯0181民初772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魯麗集團有限公司與章丘市普集延新建材商店等票據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魯01民轄終644號
判決日期:2017-06-19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12月,普集延新商店訴稱,原告與景年寶之間存在業務往來,景年寶交付原告出票人為山東魯麗集團公司、收款人為淄博沃萊津公司、票面金額為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原告支付對價后因購買水泥將匯票交付章丘市浩隆恒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章丘浩隆恒公司)繼續流轉。2016年7月13日,持票人淄博市淄川山水汽車運輸部(以下簡稱淄川山水汽車運輸部)委托收款時被有關銀行以賬戶凍結為由拒付。此后,淄川山水汽車運輸部向章丘浩隆恒公司、章丘浩隆恒公司向原告相繼行使追索權,為此,原告向章丘浩隆恒公司支付了票據金額本息。現普集延新商店作為原告將山東魯麗集團公司、淄博沃萊津公司、濟南鑫億誠公司、景年寶、景元鳳分別列為被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其5.2萬元本息。
在原審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山東魯麗公司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無論是票據支付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均在山東省壽光市,本案應移送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原告普集延新商店以現金方式支付對價從被告景年寶處取得票面金額為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該匯票提示付款時,因被告山東魯麗集團公司的付款賬號被凍結,被有關銀行拒付。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的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濟南鑫億誠公司、景年寶、景元鳳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審法院轄區,原告普集延新商店據此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山東魯麗集團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山東魯麗集團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上訴人山東魯麗集團公司提起上訴稱,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法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本案的票據支付地和被告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均在山東省壽光市,本案應移送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普集延新商店在答辯期內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查查明:本案在一審期間,普集延新商店主要提供以下證據:
1.《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號碼:00100063∕22764595),票據載明:付款人山東魯麗集團公司,開戶銀行招行青島山東路支行;收款人淄博沃萊津公司;出票金額5萬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13日,到期日2016年7月13日;背書人濟南鑫億誠公司-章丘浩隆恒公司-淄博雙鳳山水水泥公司-淄川山水汽車運輸部。
2.2016年7月18日,由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山東路支行出具的《拒絕付款理由書》一份,載明:退票理由為賬號凍結……。
3.2016年11月18日,由章丘浩隆恒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2016年2月6日收到普集延新商店5萬元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用于購買水泥,票號00100063∕22764595。因上述承兌匯票退票,該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將票款本息總計5.2萬元現金付給淄川山水汽車運輸部,換回該承兌匯票,同年10月10日,普集延新商店將票款本息共計5.2萬元現金交付該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魯0181民初7727號民事裁定;
二、駁回章丘市普集延新建材商店基于票據關系對山東魯麗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鑫億誠冶金輔料有限公司、淄博沃萊津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衛
審判員鄭國棟
審判員李亞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石慧
判決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