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聶宏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1084民初432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書:被告聶宏超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26500元和利息(從2020年9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9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2170元,由被告聶宏超負擔。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執行
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聶宏超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1084執15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聶宏超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被執行人須知等執行文書,根據郵寄回單顯示未簽收,2021年1月29日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上述材料,但被執行人未到庭申報財產、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要求履行債務;
2、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4月6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多次查詢被執行人的證券、工商、不動產、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車輛、人行信息等財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
3、2021年3月15日,本院委托被執行人聶宏超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房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聶宏超名下房產信息。因被執行人聶宏超無房產信息,故無法采取搜查措施;
4、2021年3月15日,本院委托被執行人聶宏超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聶宏超財產狀況及被執行人下落,受委托法院未反饋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的線索;
5、2021年4月21日,因被執行人聶宏超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本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6、2021年4月21日,因被執行人聶宏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7、2021年4月23日,本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軍,告知了本案的執行情況并采取的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8、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軍送達了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財產查控、處置告知書,申請執行人簽收后未向本院提供有關被執行人聶宏超財產狀況的證據或線索;
以上事實,有銀行查詢反饋信息、車輛管理部門信息、房產部門信息、執行談話筆錄、執行記錄儀拍攝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有異議,可在本裁定送達后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磊
審判員郭兆斌
審判員張玉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明睿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