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聶宏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聶宏超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322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聶宏超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84民初4322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利息、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起發生業務往來,往來貨物總價約50余萬元,后被告僅給付部分貨款,尚欠326500元。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經對賬,被告聶宏超確認欠原告貨款3265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聶宏超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舜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26500元和利息(從2020年9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9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2170元,由被告聶宏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吳奎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