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秦廷素與被執行人貴州省僑建企業集團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支付150721.59元。執行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5萬元后,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在本院的其他案件的兌現款后,被執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義務,申請人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已全部實現,被執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履行完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已實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的規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322執258號執行案件已于2017年4月28日執行完畢,該案已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