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貴州靖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靖灃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克素、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貴州華聚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聚升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終27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靖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克素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民申2662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靖灃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靖灃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判決侵害了靖灃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案涉房屋登記在華聚升公司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產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陳克素對涉案房產只享有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三)被申請人是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手續。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竣工時間為2018年5月21日,房屋竣工驗收完成后,買受人就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買受人一直未辦理。(四)陳克素在查封時就應提出異議,其在評估拍賣時提出,應當審查異議時間。
(五)二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錯誤,本案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
形,應當適用第二十九條;案涉房屋在2018年8月13日已經被
法院查封,被申請人取得的預告登記系非法取得。被申請人在查
封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請人在查封之前沒
有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依
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
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之規定,本院應當圍繞申請人
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進行審查。即本案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為:
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2.原判決認定事實
的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3.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靖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薈宇
審
判
員
嚴白
審
判
員
張宇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葉繁
書記員劉岷瓚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