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恒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宇建筑公司)訴被告甘肅平安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節能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某、楊某、被告平安節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恒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平安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981民初200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玉門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恒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0251.2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間的利息25444.27元;三、判令被告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間的違約金638025.95元。合計1103721.4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原告開始施工由被告委托的玉門市集中供熱續建項目脫硫除塵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漿液循環式及循環溝項目,2017年6月份施工結束,并于2017年9月份通過驗收合格。2018年10月被告再次委托原告承包玉門市集中供熱續建項目脫硫塔、布袋除塵器、工藝水箱、粉料倉,制漿罐基礎工程。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開始施工,至2019年5月18日完成了該項目并經驗收合格達到了設備安裝條件。兩項工程款合計為440251.24元。工程驗收合格并被正常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分別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簽下兩項工程的支付承諾書。付款期限屆滿,被告未按時付款,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平安節能公司辯稱:工程款是2019年的工程款,這筆工程款確實沒有給,沒有給的原因是原告要求劃賬,我們把劃賬手續辦理好原告自己拿到熱力公司劃賬,后面沒有劃賬成功。工程款金額我們沒有異議,我們不承擔利息及違約金,沒有支付工程款是原告提出要劃賬。我們在支付協議上也約定了工程結算完之后支付,現工程尚未結算完畢。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勞務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合同對工程價款及工程期限等進行了約定;2、支付承諾書復印兩份,擬證明工程進行了結算,并且約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違約責任。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但認為給原告辦理了劃賬手續。
被告沒有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1日,原、被告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原告將承包的玉門市城區集中供熱擴建項目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備采購、安裝及基礎工程的土建項目分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協議還對承包方式、范圍、工程價款、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原告按約定期限完工后,確認工程價款為440251.24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諾書兩份,承諾書明確了工程價款、付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給建設方出具了劃款通知書,建設方沒有向原告劃撥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承擔訴訟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平安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甘肅恒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440251.24元;
二、被告甘肅平安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甘肅恒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52830元;
以上一、二項共計493081.2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7367元,甘肅恒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83元,被告甘肅平安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玉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亞偉
申請執行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