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撫順市光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撫順市長順電子通訊線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4民終19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撫順市光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1215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光國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2020)遼04民終198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理由:2017年9月20日,光國公司與長順公司簽訂光改下電設備及電纜拆除合同,工程內容:機房內設備拆除界面;光改后機房內DSLM、語音ONU、MDF、室外語音ONU,線路拆除界面:機房內出局電纜、主干電纜、配線電纜、電纜交接箱及分線盒。工程價款為721500元(含稅),支付方式:按審計審定后金額為準開具發票,掛賬后一次性付款。第二被申請人將在第一被申請人處取得的工程交由再審申請人施工,2017年9月11日,約定工程范圍、價款同上,支付方式以第一被申請人定案單為準,工程地點以圖紙為準,當時第一被申請人的工程負責人及法人是何繼焱,第二被申請人將施工圖紙交給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按圖紙施工。再審申請人將拆除的電信工程設備交給第一被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在回庫單上簽字確認。2017年10月完工經驗收后,第一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出具了竣工文件、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工程名稱為撫順電信(集團)2017年度光改下電設備及電纜拆除項目,送審金額為65萬元,審定金額為:608432元,審減金額41568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審計單位在定案單上蓋章確認。上述是再審申請人施工的事實,且當時第一被申請人的工程負責人何繼焱也知情該工程是由再審申請人施工,第一被申請人將所有的施工手續交給再審申請人,且工程已經竣工并決算審定,再審申請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第一被申請人在欠付第二被申請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直接駁回再審申請人對第一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判決。其他法院因第二被申請人與案外人的糾紛給第一被申請人下達了協助執行,雖有協助執行但該款項還在第一被申請人名下,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正確,二審不應改判駁回再審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不應認定其他法院的協助執行有效,因其他法院協助執行與本案無關,也與本案不是同一案件,不是一個程序,二審法院也沒有審理范圍。第一被申請人在二審的上訴的理由是:一、本案案由不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二、本案再審申請人應向第一被申請人出具發票后付款,三、案涉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二審法院依據第三項改判是錯誤的,現工程款也在第一被申請人名下,工程也是再審申請人實際施工完成的,二被申請人在一、二審均對再審申請人施工的事實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十一)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電信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有關法院因長順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已經向答辯人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協助通知書合法有效,答辯人應遵守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而答辯人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實際應暫停支付長順公司工程款數額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再審申請人主張答辯人在欠付長順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二、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本案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為設備和電纜拆除。《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建筑活動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因此,對此引發的糾紛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但本案是拆除工程,不屬于建設工程,故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本案屬于承包合同關系,所以答辯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三、依據答辯人與長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4.2約定,在長順公司開具發票后,答辯人才付款,長順公司沒有開具發票,沒有達到付款條件,所以任何單位都無權要求答辯人付款,并且長順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凍結。綜上,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撫順市光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程敏
審判員高山丹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