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不服鹿寨縣人民法院(2019)桂0223執異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羅陽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02執復2號
判決日期:2020-05-2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鹿寨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羅陽剛申請執行譚松宜、覃穎芳民間借貸一案期間,案外人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對該院作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等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終止要求其協助扣劃相關工程款的義務。
執行法院審理查明:案外人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與業主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后,再與被執行人譚松宜于2014年9月10日簽訂《中房勝利小區一區周邊鋪裝及臨時停車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協議》、《中房勝利小區一區內綠化、環境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協議》兩份協議,簽約合同總價款為2155150.95元,該兩項工程均于2014年11月峻工交付使用。該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案外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其協助提取被執行人譚松宜在其處的工程款150萬元。次日,案外人書面回函至該院“經我公司與業主對該兩項目初步結算,雙方確認業主約有70多萬元應付工程款,最終實際施工總量尚有待我公司與業主根據有關材料最終確定,但預計與前述未付工程款相差不大”等。之后,案外人于2019年2月26日申請與業主進行結算,兩項工程結算尾款分別為391956.84元、114673.56元,共計506630.4元。業主分別于同年3月13日、22日將此款轉至案外人帳號。案外人于3月14至22日之間以管理人員工資、代收代繳稅費及管理費、材料費、辦公費用、材料成本發票等費用全部支出完畢。該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案外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案外人于7月30日提出異議。該院于同年8月9日向其送達《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8月15日送達《執行裁定書》,裁定案外人在擅自支付未能追回的491874.17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羅陽剛承擔責任。為此,案外人即提出執行異議。
執行法院認為,案外人在該院2016年8月25日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時未提任何書面異議,在2019年3月工程款尾款結算后擅自支出完畢,案外人以與被執行譚松宜有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協議為由,支付各項費用的行為超出案外人的權利,該合同為內部承包協議,實則實際責任承擔人仍是被執行人譚松宜,所有的項目成本都由被執行人譚松宜承擔,該項目所有支出均由被執行人譚松宜簽字確認后發放,該工程尾款雖轉存至案外人帳戶,實則為被執行譚松宜的工程款,尾款金額共計506630.4,扣除稅額后余491874.17元。案外人對該工程款的支付已經構成擅自處置。本院2019年8月9日、15日做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因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已阻止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案外人對該院提出的此次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故做出(2019)桂0203執異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柳州市潤澤園林有限公司對該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稱:
執行法院認為業主向我支付的506630.4元在扣除稅額后余491874.17元工程款,是被執行人譚松宜的工程款的認定是錯誤的,因為該款是業主支付給我的工程款,而我又與譚松宜簽訂有承包協議,所以該款是否歸譚松宜所有,要雙方結算后才清楚。在此之前,我用該款支付材料、工資等費用合情合理,不存在擅自支付屬譚松宜所有的工程款。何況該款的性質是工程款,而不是收入,執行法院先做出要我協助提取收入的裁定,我已明確答復執行法院,具體還有多少工程款,要雙方結算后才能確定。之后,執行法院又向我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我以被執行人譚松宜在我處無到期債權為由提出異議。至此,執行法院應當停止執行,但其卻做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責令我追回上述工程款,執行法院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故提出復議申請,請求依法撤銷執行法院做出的(2019)桂0223執異8號執行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法院(2019)桂0203執異8號執行裁定書。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錦源
審判員:謝建華
審判員:銀邵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海軍
書記員:羅燕
判決日期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