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德公司)與被執行人寧夏晶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瑞德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追加臧振成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晶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臧振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寧0104執異401號
判決日期:2021-08-13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瑞德公司稱,瑞德公司與晶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強制執行一案,法院已受理。被申請追加人臧振成系晶睿公司的唯一股東,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追加臧振成為被執行人。
臧振成稱,追加臧振成為被執行人的前提必須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追加臧振成為被執行人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追加申請。
本院經審查查明,瑞德公司與晶睿公司、臧振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20)寧0104民初11145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寧夏晶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3000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393000元自2019年11月1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的損失;二、駁回原告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寧夏晶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4092元,由被告寧夏晶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628元,原告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4元。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瑞德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執行案號(2021)寧0104執4507號,本案正在執行中。現申請執行人瑞德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臧振成為被執行人,并向法庭提交了晶睿公司的企業信息查詢單復印件,欲證明其追加理由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寧夏瑞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請。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靄杭
審判員周勇
審判員劉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茹霞
判決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