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光明與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華信通公司)、被告雷明秋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0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光明的委托代理人萬傳洪、胡小龍,被告湖南華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方仁,被告雷明秋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3月13日,本院依法追加張家界城通管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城通管網公司)、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張家界市國資委)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015年3月31日,本院對本案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光明的委托代理人萬傳洪、胡小龍,被告湖南華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方仁,被告雷明秋,第三人張家界城通管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英,第三人張家界市國資委的委托代理人朱韶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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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光明與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被告雷明秋,第三人張家界城通管網有限公司、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