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山東波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中軍、一審被告山東善貸頤養保健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貸頤養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終2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波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中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2157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波鑫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中,關于事實部分的認定,即張中軍借用波鑫公司的資質與善貸頤養公司簽訂裝飾施工合同,一、二審法院都對此予以認定,我方對此法律關系也無異議。但據此法律關系作出我方作為被借用資質人,對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屬于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即判決于法無據。(1)在認定借用資質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我方作為被借用資質人無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和責任。且出借資質單位對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不負責任最高院已有判例,即(2015)民申字第721號民事裁定。(2)本案中,涉案工程僅為部分施工,后因張中軍和善貸頤養公司雙方原因沒有施工完畢,根本不存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張中軍作為施工人,對施工多少、耗材大小、施工進度等問題均未能舉證,在施工工程滅失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參照其他樣板房驗收合格的價格酌定工程款,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關于保證金的問題,張中軍因借用我方資質,通過我方向善貸頤養公司交納了2萬元保證金,后善貸頤養公司直接返還給張中軍15000元,剩余的5000元由善貸頤養公司直接向張中軍出具了收據一份,一審法院在此問題上認定事實錯誤,錯將善貸頤養公司出具的收據認定為我方出具的收據,并判令我方返還張中軍5000元保證金。對此,我方上訴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也將此問題予以查清,但二審法院在判決時沒有對此予以糾正,且對該問題連陳述都沒有,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張中軍提交意見稱,經過多次調查均認定張中軍系實際施工人,本案中的直接合同法律關系為張中軍與波鑫公司間的違法轉包合同關系,所以張中軍根據合同相對性向波鑫公司主張工程款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判決正確。對于工程款的認定,因案涉樣板間已被拆除,不具備鑒定條件,原審鑒于該案的實際情況,參照同樣戶型、同樣施工標準的鑒定造價酌定判決合情合理。請求駁回波鑫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波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賈新芳
審判員李召亮
審判員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湯艷艷
書記員白靖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