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電氣化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強公司)、天津泰達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49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3民終98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電氣化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中鐵電氣化公司僅向浩強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40元,泰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的合同關系有誤。浩強公司向中鐵電氣化公司主張“工程變更款”,但從其提供的結算資料:工程現場簽證表、現場見證單、施工完成確認單等表明,項目承包單位是浩強公司,監理與咨詢單位是北京國金管理咨詢公司,建設單位是泰達公司,所有資料只有浩強公司與泰達公司的簽認,泰達公司下達的工程師指令文件抄送主體是浩強公司,所有資料未提及中鐵電氣化公司,也未有中鐵電氣化公司的任何簽章。顯然這部分工程是浩強公司與泰達公司之間的獨立合同關系,與中鐵電氣化公司無關。一審法院認定此部分工程是中鐵電氣化公司與浩強公司專業分包工程的變更增加,與事實不符。另外,中鐵電氣化公司與浩強公司的專業分包合同約定,“工程單價與數量的調整,需經中鐵電氣化公司項目總工與項目經理共同簽字方可生效,否則視為無效簽證,不作為計價結算依據”。因此,此部分工程款應該由其與泰達公司結算。此外,浩強公司提供的結算單價與數量沒有依據,中鐵十二局不予認可。二、一審認定的合同欠款金額有誤。中鐵電氣化公司與浩強公司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金額1857694元,其中總包管理費為合同額的2%即37154元,應付浩強公司1857694元-37154元=1820540元。中鐵電氣化公司現已支付浩強公司1478000元,尚欠浩強公司1820540元-1478000元=342540元,與一審認定金額相差37154元。三、適用的法律有誤。浩強公司主張泰達公司在欠付中鐵十二局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一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駁回,理由是該條在非法分包與違法轉包的情況下適用,是對法條的誤讀,非法都能享有的權益,合法更應享有。中鐵電氣化公司對浩強公司的付款,與泰達公司對中鐵電氣化公司付款同步,泰達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浩強公司辯稱,第一,浩強公司與中鐵電氣化公司在2015年7月就簽訂了專業分包合同。涉案工程中鐵電氣化公司是總包單位,浩強公司就涉訴工程已實際施工完畢,履行了各項義務。結合一審庭審中中鐵電氣化公司對浩強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這些情況,浩強公司與中鐵電氣化公司雙方之間存在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關系。第二,關于增項部分爭議,當時涉訴工程施工過程中,現場負責人是發包方泰達公司的代表人對整體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浩強公司增項都有相關的簽證單和指令,并且是按照發包方泰達公司的要求進行的施工。工程施工完畢后所有的結算資料都向中鐵電氣化公司進行過郵寄,中鐵電氣化公司也沒提出任何的異議。一審判決認定的工程款沒有問題,合情合法。第三,中鐵電氣化公司所提的管理費的問題是現行法律所明確明令禁止的,不應當得到扣除管理費的支持。對于泰達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浩強公司聽從法院審判。
泰達公司辯稱,一、一審對合同法律關系認定正確,分包合同系中鐵電氣化公司與浩強公司簽訂,且加蓋有雙方的印鑒并已實際履行,對于合同雙方已產生約束力,應由雙方所遵守。分包合同系泰達公司知情的情況下所簽署且非必須招標的工程,不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中泰達公司從未直接向浩強公司付款,未加入到分包合同中去,并且泰達公司在一審當中也已經提交了與中鐵電氣化公司之間總包合同項下減項處理的相關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均為泰達公司和中鐵電氣化公司一同與第三方的專業承包人所簽署,并由泰達公司直接向專業承包人付款。如果泰達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將以上述合同的簽署形式明確加入。二、一審判決認定金額有誤。泰達公司認可中鐵電氣化公司關于認定金額當中應扣減管理費的意見。分包合同約定關于合同增項應按總包合同有關約定處理。補充特別合同條款第12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合同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按合同相關約定上報及審核支付,按補充特別合同條款約定執行。在補充特別合同條款第12條里邊約定的是業主方對于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表示對于事件的事實情況的確認,該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涉及之費用和工期影響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之規定進行審核,也就是說浩強公司所提交的相關的簽證單及其附件當中,雖然部分內容有柯技的簽字,但是在分部分項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計算的相關附件當中并沒有柯技的簽字,柯技的簽字只是代表對于該增項工程實施了的確認,并不代表對于工程造價的一個認可。三、泰達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所適用的法律,一審適用的是準確無誤的。浩強公司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6條,以其為實際施工人為由向泰達公司主張權利,但如前所述,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一審據此駁回浩強公司的相關訴請,適用法律準確。至于該條司法解釋的適用前提,系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特別安排,中鐵電氣化公司主張違法享有的合法亦應該享有于法無據。
浩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鐵電氣化公司給付浩強公司工程款2045015元及利息355084元(以1868865元為基數,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4501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泰達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中鐵電氣化公司、泰達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浩強公司(合同乙方)與中鐵電氣化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方將其中承建的天津開發區西區商業綜合體裝飾裝修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工程地點位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街××南,春華路以西。分包工程范圍及內容為:乙方承擔該工程的裝飾裝修部分。乙方包工包料。包含直接費、間接費、合同工期內的措施費、資料編制費、稅費等因此項工程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工程工期為70天,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分包工程結算編制依據及單價組成內容為: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該合同固定總價為1857694元,其中總包管理費為合同額的2%。合同約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中所列工程量以外發生的變更、增項根據總包合同變更計價調整方式進行調整。合同第八條對工程價款支付與結算約定為,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以合同附件中相應的項目單價及工程量計算工程價款,未發生變更及簽證情況下合同總價不變。合同簽訂后首月支付合同工程價款的30%的預付款,甲方每月(季)根據乙方工程進度進行現場驗工計價,完善簽證手續后,按計價數額的80%支付,每次計價甲方扣除2%作為施工場地管理費及工人宿舍費,待竣工驗收時扣完合同價的2%。竣工驗收后工程進度款支付到合同價95%時停止支付,待全部工程竣工并交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結算后付清余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結算額5%作為質量保留金,從業主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期滿無質量問題時支付給乙方50%的保留金,保修期滿(兩年)支付剩余結算金額(且無利息)。工程單價和工程數量調整,需經項目總工、項目經理共同簽字認可方可生效,否則視為無效簽證,不得作為計價結算依據。分包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甲方收到驗收報告后,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工程驗收應以國家及地方頒發的有關規定、標準和施工圖紙、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等為依據,驗收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見的,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關于違約責任,該合同約定,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一審庭審中,浩強公司稱其具體施工過程中產生了工程量的增加,根據浩強公司提交的結算書,共有16項工程變更增項,分別為:灰色造型墻、吊頂轉換層、地面找平層、木門拆改、防火門安裝增加過梁、新增軟包飾面、消防應急鎖、不銹鋼成品拉手、鋁單板收口、橋架切割封堵、結構梁加固、放映口剔鑿,KTV墻面封堵、二層商鋪隔墻拆除、一層至三層電動扶梯亞克力擋板,6號聲閘通道踏步臺階,三層影院過門石,一層麥當勞地坑填平等。對增項部分浩強公司提供了現場簽證表、現場見證單、變更簽證施工完成確認單、項目工程師指令,上述簽證單據中均有泰達公司代表柯技的簽字確認。浩強公司提交的結算書中對增項金額的匯總計算有誤,經計算各分項計價明細,增項價款合計應為1547620.88元。浩強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中鐵電氣化公司郵寄送達了該結算書,根據浩強公司提交的投遞清單顯示該郵件于2019年6月18日簽收。
另查,中鐵電氣化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浩強公司支付工程款1078000元,于2015年12月9日向浩強公司支付400000元,合計支付147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中鐵電氣化公司是否負有向浩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2.浩強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條件;3.浩強公司主張的欠付工程款數額及利息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泰達公司應否對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擔支付責任。
關于中鐵電氣化公司是否負有向浩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一節,中鐵電氣化公司辯稱案涉專業分包合同系其根據泰達公司的指示與浩強公司簽訂,該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應是泰達公司與浩強公司,中鐵電氣化公司對此合同無任何盈利,不是該合同的真正主體,不享有實際權利,亦不應履行實際義務。一審法院認為中鐵電氣化公司作為天津開發區西區商業綜合體項目的總包方,就該商業綜合體內的影院等精裝修專業工程與浩強公司訂立了專業分包合同,合同尾部均有雙方的蓋章確認,能夠認定系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中鐵電氣化公司雖辯稱簽署案涉合同系應泰達公司要求所簽,其并未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等,但中鐵電氣化公司所述理由均系中鐵電氣化公司、泰達公司之間對于合同簽署及施工監督的安排,此理由并不能否定中鐵電氣化公司在案涉專業分包合同項下應承擔的合同義務,綜合合同簽訂及已付工程款的履行情況,中鐵電氣化公司應作為案涉合同主體,受該合同約束。故對中鐵電氣化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浩強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條件一節,中鐵電氣化公司辯稱案涉裝飾裝修工程并未達到驗收條件,中鐵電氣化公司已按泰達公司指令代付浩強公司1478000元,已達到合同額的80%。根據案涉《專業分包合同》關于工程價款支付的約定,竣工驗收后工程進度款支付到合同價的95%,待全部工程竣工并交工驗收合格且辦理結算后付清余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結算額5%作為質量保證金,從業主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期滿無質量問題時支付50%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兩年)支付剩余結算金額。中鐵電氣化公司雖辯稱案涉分包工程未進行驗收,但中鐵電氣化公司總承包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商業綜合體整體項目的工程已于2015年11月18日經四方驗收合格,且案涉商業綜合體項目已交付使用,故浩強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已符合支付條件,對中鐵電氣化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浩強公司主張的欠付工程款數額及利息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節,中鐵電氣化公司對浩強公司所主張的工程增項部分的價款不認可。根據案涉分包合同約定工程單價和工程數量調整,需經項目總工、項目經理共同簽字認可方可生效,而浩強公司所提交結算書中的現場簽證表、變更簽證施工完成確認單、項目工程師指令中均有泰達公司項目經理柯技的簽字確認,一審庭審中中鐵電氣化公司自認案涉分包合同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均由泰達公司進行施工過程的監督,且柯技作為建設單位泰達公司的代表亦參與了項目整體的驗收確認,因此浩強公司提交的工程變更簽證符合合同約定。根據浩強公司提交的工程變更簽證資料中的工程量計算明細及分部分項計價表,浩強公司在本案主張的增項金額有誤,一審法院予以更正,經計算增項工程的總價款為1547620.88元。中鐵電氣化公司尚欠工程數額為:原合同價款1857694元+增項款1547620.88元-已付款1478000元=1927314.88元,對浩強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浩強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浩強公司主張自中鐵電氣化公司收到浩強公司寄出的結算書之日即2019年6月18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未超出合理范疇,但計算基數應以一審法院前述所確認的欠款金額1927314.88元計算,對浩強公司該項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泰達公司應否對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擔支付責任。浩強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向泰達公司主張權利,但該條的設立旨在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適用的前提是存在工程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浩強公司并不屬于該條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實際施工人的概念范疇,浩強公司要求泰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731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1927314.88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天津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01元,由原告負擔780元(已交納),由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221元(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62.97元,由上訴人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晶
審判員閻濤
審判員李興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武冬馨
書記員高志揚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