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訴沈陽鐵路局、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白銀梅、張聰(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dāng)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于某與沈陽鐵路局、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內(nèi)0521民初4111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于某訴稱,。
被告沈陽鐵路局、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nèi)容)。
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判決結(jié)果
……(寫明判決結(jié)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志遠
審判員白銀梅
審判員張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郭子航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