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熱道合商貿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967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業設備安裝分公司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二(商)初字第111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提供的《鋼材買賣合同》上加蓋的不是上訴人的印章。本案兩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馬昌駿
代理審判員鄭華
代理審判員金輝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