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票通新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筑建材公司)及原審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新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新疆四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2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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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1民終3865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央票通新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久筑建材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央票通新疆公司與久筑建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均未明確約定具體的付款時間,因此央票通新疆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認為合同簽訂日為付款日期,系對央票通新疆公司付款義務的任意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久筑建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央票通新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建新疆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共同述稱,一審判決對兩公司部分處理正確,予以認可,對于央票通新疆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意見。
久筑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央票通新疆公司、中建新疆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向久筑建材公司支付欠付貨款356983.04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違約金656848.8元(356983.04元×363天×5‰日息),并按日息5‰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支付律師費83900元、承擔本案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1月25日,久筑建材公司與央票通新疆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XJJZHT201911-29的《購銷合同》,約定購貨標的、數量及價格,合同第五條約定:本合同單價為含稅現金單價,銷貨方于購貨方提貨后3日內開具一票制含運費的13%增值稅發票;第七條約定: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先款后貨,電匯或網銀轉賬;第九條違約責任約定:銷貨方未按合同約定交貨須承擔未交貨部分總額的1%的違約金,購貨方未及時支付貨款,應以未支付部分為基數按每天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經雙方對賬,央票通新疆公司在材料對賬單采購單位處簽章確認就案涉合同欠付久筑建材公司貨款356983.04元,批次處記載為2019年6月28日鋼筋結算。久筑建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央票通新疆公司開具同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查明,為本案訴訟,久筑建材公司產生保全申請費5000元,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647元。一審法院認為,久筑建材公司與央票通新疆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具有雙方簽章,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確認,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庭審中,央票通新疆公司確認仍欠久筑建材公司貨款356983.04元未付,故久筑建材公司要求央票通新疆公司向其給付貨款356983.04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央票通新疆公司未按期付款構成違約,久筑建材公司據此主張違約責任合理,久筑建材公司自2019年6月28日起算違約金至實際付清之日,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章的材料對賬單并未載明對賬時間,亦未約定付款時間,庭審中,雙方均確認2019年11月25日的《購銷合同》系久筑建材公司供貨后補簽,且該《購銷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先款后貨,故至少截至雙方補簽合同之日,央票通新疆公司應當向久筑建材公司支付應付貨款,故違約金應當自2019年11月26日起算,應予調整;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央票通新疆公司逾期付款應按照0.5‰的利率標準向久筑建材公司支付違約金,久筑建材公司認為該約定不足以彌補其損失,故按照日5‰的標準計息,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久筑建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損失高于雙方約定,故對于久筑建材公司上調利率計算標準的主張,不予支持;庭審中,央票通新疆公司稱久筑建材公司對于利率的計算過高,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久筑建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央票通新疆公司逾期支付貨款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但央票通新疆公司違約至少造成久筑建材公司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對于久筑建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應當參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30%分段進行計算,故本案違約金分段計算如下:【356983.04元×4.15%年息÷365天×85天(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2月19日)+356983.04元×4.05%年息÷365天×59天(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356983.04元×3.85%年息÷365天×71天(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1.3倍=10998.65元,央票通新疆公司應當支付,且央票通新疆公司應以實際未還本金為基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30%支付久筑建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對于久筑建材公司要求央票通新疆公司向其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久筑建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實際產生該律師費,其雙方簽訂的合同亦未約定應由央票通新疆公司承擔律師費,故對于久筑建材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久筑建材公司要求央票通新疆公司支付其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未約定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應由央票通新疆公司負擔,且該費用非久筑建材公司提供擔保所必要產生的費用,故對于久筑建材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久筑建材公司要求中建新疆四分公司及中建新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購銷合同》的合同相對方系久筑建材公司與央票通新疆公司,中建新疆四分公司未作出其對央票通新疆公司的合同義務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久筑建材公司要求中建新疆四分公司為央票通新疆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久筑建材公司要求中建新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亦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給付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貨款356983.04元;二、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支付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違約金10998.65元,且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應以實際未還本金為基數,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30%支付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駁回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對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對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庭審中,央票通新疆公司與久筑建材公司均確認系久筑建材公司先供貨,雙方后補簽合同。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央票通供應鏈(新疆)有限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蔣欣
審判員張昊
審判員王朋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孫雪芹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