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志強與被告河南鼎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軒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建工公司”)、邱鵬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志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松、王耀齊,被告新疆建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志鵬、蘇江峰,被告邱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鼎軒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志強、河南鼎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92民初3304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志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農民工工資1176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036.8元(利息計算標準:2020年2月LPR3.85%,暫計至2021年5月27日,要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申請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農民工工資67600元事實與理由:被告新疆建工公司承建了融創空港宸院項目,后將該工程勞務發包給了被告鼎軒公司,被告鼎軒公司再次非法將勞務轉包給被告邱鵬。2019年,原告經人介紹進入該工地干活,在施工完畢后,原告及其工友多次索要工資未果。經勞動監察大隊多次協調,原告僅收到部分工資,2021年1月26日再次協調時被告邱鵬為原告出具結算單一份,寫明共欠工資共計117600元(該數額系原告在內共計13名工人),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萬元,剩余款項原告多次索要,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鼎軒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新疆建工公司辯稱,原告和新疆建工公司沒有勞務分包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邱鵬辯稱,其為案涉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從鼎軒公司分包的是9號樓的鋼筋工程。鼎軒公司沒有給其繳納社保。其向原告出具了結算單,目的是為了向鼎軒公司進行結算,結算單的原件其本人持有,沒有給原告。結算單出具后,已經向原告支付5萬元。案涉工程施工時其向原告提供了機械,原告應向其支付機械使用費13000元,希望在本案中與原告的債務進行抵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0日,被告新疆建工公司(承包人、甲方)與被告鼎軒公司(分包人、乙方)簽訂《鄭州航空港區空港宸院一期(F地塊)項目(主體結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鄭州航空港區空港宸院一期(F地塊)項目。分包工程承包范圍:鄭州航空港區空港宸院一期(F地塊)項目主體結構勞務分包(5#樓、9#樓及樓間車庫),集體承包工作范圍詳見施工范圍分界圖。該合同顯示“分包方委托代理人:邱鵬”。
后,被告鼎軒公司將案涉項目9號樓的鋼筋工程分包給被告邱鵬。被告邱鵬承包該工程后,雇傭原告等人在該工地從事鋼筋勞務。
2021年1月26日,被告邱鵬向原告出具《結算單》一份,載明“九號樓鋼筋班組劉志強在空港宸院項目……共計總款542790元-借支425190元=117600元”。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被告邱鵬已支付原告勞務費5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邱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志強勞務費67600元;
二、被告河南鼎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志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0元,減半收取計820元,由原告劉志強負擔75元,被告邱鵬、河南鼎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7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于收到交納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吳瓊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曉晗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