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金洪與被告天津市南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南洋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新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彭金洪與天津市南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04民初641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彭金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南洋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10萬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南洋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建新疆公司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直接給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被告天津南洋公司與被告中建新疆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被告中建新疆公司將承建的霍爾果斯邊檢站xxxx裝修工程分包給被告天津南洋公司。合同簽訂后,被告天津南洋公司和原告在2015年9月6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原告實際施工建設,工程承包范圍與上述合同一致。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并進行了竣工驗收。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幾年,工程已經進行了一審、二審,工程總價款為640萬元,但被告天津南洋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欠210萬元至今未付。多次找被告天津南洋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欠款,但被告天津南洋公司以被告中建新疆公司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彭金洪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600元,減半收取計11800元,予以退還彭金洪。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凌丹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