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仇保友因與被上訴人李均才、原審被告胡志杰、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篤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桂0225民初31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仇保友、李均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02民轄終55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仇保友上訴請求:撤銷(2020)桂0225民初3110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李均才追加仇保友為被告的理由是基于合同糾紛,而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侵權糾紛,那么李均才追加仇保友為被告就與訴訟請求不符,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應另行起訴。此外,仇保友對李均才無任何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仇保友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長豐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應由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被上訴人李均才未提出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胡志杰、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篤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陳述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韋燕琳
審判員藍麗霜
審判員孫書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黃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