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濤與被告阜南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三建公司)、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源路橋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濤及其訴訟代理人孟凡利、被告中煤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開源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華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阜南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張濤申請證人李某、開源路橋公司申請證人吳某出庭作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濤、阜南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25民初10367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阜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0593.55元(詳見賠償清單);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S328公路白果路段向苗集方向行駛,路經由阜南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發包、由中煤三建公司、開源路橋公司聯合承包的路面鋪設工程施工現場時,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的柵欄通行出口占據公路正常通行路面,因遇大風外力因素以致通行出口門突然傾斜搖晃,致使剛好經過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原告本人因躲閃不及與柵欄通行門發生刮撞后連車帶人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右脛腓骨等多部位受傷。后經路人發現后及時報警、撥打120電話,原告由阜南縣人民醫院及時收治住院治療。原告住院14天包括診斷費、醫療費合計開支醫藥費用24084.95元。原告出院后,傷情經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為定殘前一日,護理期、營養期均為90天,后續治療費為9000元,開支鑒定費用1900元。另外,原告從2017年至今一直生活居住在江蘇省昆山市,屬于江蘇省常住居民。
阜南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中煤三建公司辯稱:1.從訴訟主體角度來說,原告起訴僅具備訴的成立要件,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中僅有阜南縣經開區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張濤自述“(中煤礦建)開源路橋承包”,無其他證據證明我司系事故發生地工程的承包人,也未舉證證明我司系事故發生道路的主管單位,也就是說原告未盡到我司是本案適格被告的證明責任,實際上我司與開源路橋公司組成聯合體投標,并不參加現場實際施工和管理,現場的施工和管理均由開源路橋公司承擔,故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所產生的裁定駁回起訴的不利后果。2.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施工現場設置的柵欄占據正常通行路面問題,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原告主張的路遇大風導致出口傾斜刮撞致損的問題,大風屬于不可抗力,但究竟多少級大風能將出口通行吹倒傾斜?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此情節也與常理不符。更顯矛盾的是,原告提交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中出警記錄載明“是路邊鐵網刮到受傷”,此表述由報警人,也就是客觀理性的現場目擊者作出,能最大程度的還原出客觀真相,且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基本案情也載明“張濤騎車途徑阜南縣經濟開發區S328公路被路邊鐵網刮倒受傷”,均與原告主張的大風吹倒出口柵欄也大相徑庭。顯然,就原告所主張的事故發生原因無證據加以證明且不符合生活常識,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事故原因應當依據理性客觀的現場目擊者的表述進行認定,同時,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與其所遭受的損害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系。更何況,原告所遭受的損傷也可能是由于其車速過快、違反交規載客、道路狹窄、避讓過往車輛及行人等可能原因造成,也就是原告損傷原因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也就是未充分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綜上,原告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起訴。
開源路橋公司辯稱:1.原告訴求我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證據,如原告訴狀中稱案涉事故系單方事故,且發生在正常通行路面,依據民訴法及民訴證據規則的規定,原告應當承擔證明我司實施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僅系其單方自述,并無證據支持,不能證明我司違反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其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原告列舉損失金額無法律依據,損害賠償項目清單中誤工費、護理費等未提供相應的證明,殘疾賠償金按照江蘇省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違反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本案受訴地法院在安徽,并非在江蘇,因此,其損害賠償金計算缺乏依據。綜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實如下:2020年3月20日,張濤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S328公路由阜南縣城向苗集方向行駛,行駛白果路段時張濤摔倒在道路路面上。
張濤于2020年3月20日15時左右到阜南縣人民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脛腓骨下端骨折,2020年4月3日出院,支出檢查費238元(票據1張)和醫療費23087.1元(票據1張)。
張濤于2020年4月26日、5月7日、7月16日和10月4日到阜南縣人民醫院復查,支出醫療費共計476元(票據4張)。
張濤于2020年9月3日到江蘇省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復查,支出醫療費283.85元(票據3張)。
2020年9月27日,阜南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2020年3月20日,接110指令,在S328公路白果路段有人騎電瓶車摔倒,公安民警出警到現場,現場有一輛電瓶車倒在路面上,受傷人員已到縣醫院救治,經電話聯系傷者張濤,其稱,自己駕駛兩輪電動車,由阜南往苗集回家,途經(中煤礦建)開源路橋承包、進行路面施工現場設置的柵欄時,柵欄開口通行門突然傾斜,因躲閃不及發生碰撞,張濤駕駛電瓶車摔倒在道路路面上。
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證言,證明2020年3月20日其經過案涉事發地,看見道路中心偏南側摔倒1輛兩輪電瓶車,張濤倒在電瓶車的南側,張濤講因躲避被風刮的柵欄摔倒了,后我幫助撥打110、120電話,我沒有看到事發過程。
中煤三建公司、開源路橋公司自認案涉道路系中煤三建公司與開源路橋公司共同中標,開源路橋公司負責施工和管理,案涉道路中間柵欄系開源路橋公司設置和管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濤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05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肖文雅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