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訴原告)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原告(反訴被告)云南聚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同意受理反訴申請。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反訴原告)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原告(反訴被告)云南聚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起訴
云南聚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12民初770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3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被告(反訴原告)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原告(反訴被告)云南聚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36元,被告(反訴)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因被告(反訴原告)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減少訴訟標的,本院予以準許,應收取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剩余款項人民幣14311元退還被告(反訴原告)普洱協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議庭
審判員張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興培
判決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