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福軍、白應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與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26民初245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勞務費49700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簽訂了(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后,授權委托劉福軍、白應文為該項目的項目經理(負責人),負責具體的工程項目維護保養施工?,F合同約定的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工作已經完成,經多次追討勞務費用未果。
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5日原告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簽訂了(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的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為維護保養勞務費每年為49700元(含稅費),按季度支付,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對被告的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工作,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維護保養勞務費497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州瑞星固定消防設施維護有限公司支付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勞務費4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2元,減半收取521元,由被告獨山縣陽光花園大酒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利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劉玉丹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