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與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松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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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與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與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6民初2130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撤訴。
本案訴訟標的228471.95元,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將訴訟標的變更為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50元(原告已預交2363.54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負擔,剩余1213.5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第二分公司
合議庭
審判員張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金靜靜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