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41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
新疆久筑匯泰建材有限公司與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6執922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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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146812.06元,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相應的銀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雷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樊亞娟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