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易通公司)與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易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宏彬、原槐柳,被告維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建江、趙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與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106民初789號
判決日期:2021-06-20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廣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貨款2455313.6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加價730905.2元(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3.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73772.16元(計算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保全擔保保險費5216元、保全費5000元;5.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9日、17日、26日,原被告簽訂《鋼材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銷售各種規格的建筑用鋼材,具體數量、基準價格等均以《銷售出庫清單》記載為準;收貨90天內付款,未支付的按照每天加價2.6元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加價違約金。該三份合同均與被告第一項目部總經理祝邵章簽訂。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進行了多次對賬,并按照對賬結果開具了發票、支付了部分貨款。截止到2020年10月25日,雙方最后一次對賬,雙方認可原告向被告實際發送各類型號鋼材1016.638噸,總貨款4156683.73元,已付貨款2001493.93元。逾期加價款1268922.35元中雙方有爭議的為237893.29元,現原告對加價款爭議部分予以放棄。因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維泰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確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合同中明確結算及支付方式,與原告陳述不相符。貨款結算總額為4001496.72元,我方已支付貨款為2501493.93元,欠付1500002.79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加價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均不予認可。因為加價款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雙方結算時間最早為2018年11月23日,即使計算違約金,也不應早于這個時間。對原告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也不認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17日,原告廣易通公司(出賣人)與被告維泰公司(買受人)簽訂《鋼材買賣合同》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工程名稱為福園小區的工程供應鋼材;該合同第一條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標的名稱:建筑鋼材,規格型號:建筑鋼材一批,具體詳見買受人提貨通知單,單位:噸,數量:以買受人實際采購量為準,合計約696噸,單價:詳見本合同第八條,交(提)貨時間及數量:1.出賣人所供貨的具體品種規格以買受人實際提交鋼材需求清單為準。2.出賣人依據買受人鋼材提貨通知單分批分次交貨。第三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在烏市區域內買受人指定施工現場交貨。同時該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進行了約定。該合同落款處有原、被告的蓋章確認。
2018年7月26日,原告廣易通公司(出賣人)與被告維泰公司(買受人)簽訂《鋼材買賣合同》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工程名稱為天成龍灣康養度假區的工程供應鋼材;該合同第一條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標的名稱:八鋼建筑鋼材,規格型號:建筑鋼材一批,具體詳見買受人提貨通知單,單位:噸,數量:以買受人實際采購量為準,合計約1380噸,單價:詳見本合同第八條,交(提)貨時間及數量:1.出賣人所供貨的具體品種規格以買受人實際提交鋼材需求清單為準。2.出賣人依據買受人鋼材提貨通知單分批分次交貨。第三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在烏市區域內買受人指定施工現場交貨;第四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吊裝、火車運輸,直接運輸到買受人施工現場。裝車費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自王家溝寶新恒源庫房負責運輸至烏市天成龍灣施工現場,買受人承擔運費每噸70元;出賣人交貨后,買受人卸車費用自理。若由出賣人負責卸車,買受人支付10元/噸卸車費用。該合同同時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進行了約定。該合同落款處有原、被告的蓋章確認。
2018年10月22日,原告廣易通公司(出賣人)與被告維泰公司(買受人)簽訂《鋼材買賣合同》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工程名稱為坤興園商住小區(1#住宅樓、商務樓及部分地下車庫)項目工程供應鋼材;該合同第一條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標的名稱:八鋼建筑鋼材,規格型號:建筑鋼材一批,具體詳見買受人提貨通知單,單位:噸,數量:以買受人實際采購量為準,合計約180.863噸,單價:詳見本合同第八條,交(提)貨時間及數量:1.出賣人所供貨的具體品種規格以買受人實際提交鋼材需求清單為準。2.出賣人依據買受人鋼材提貨通知單分批分次交貨。第三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在烏市區域內買受人指定施工現場交貨;第四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吊裝、貨車運輸,直接運輸到買受人施工現場。裝車費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自王家溝寶新恒源庫房負責運輸至烏市坤興園施工現場,買受人承擔運費每噸40元;出賣人交貨后,買受人卸車費用自理。若由出賣人負責卸車,買受人支付10元/噸卸車費用;第九條支付方式:采用先貨后款方式。合同總價696337.49元(陸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肆角玖分整)最終支付金額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買受人可選擇分批或一次性支付貨款。同時該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進行了約定。該合同落款處有原、被告的蓋章確認。
2019年7月12日,原告廣易通公司(出賣人)與被告維泰公司(買受人)簽訂《鋼材買賣合同》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工程名稱為福園小區1#、2#、3#、4#樓、商業樓、地下車庫、防空地下室工程供應鋼材;該合同第一條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標的名稱:八鋼建筑鋼材,規格型號:建筑鋼材一批,具體詳見買受人提貨通知單,單位:噸,數量:以買受人實際采購量為準,合計約136.605噸,單價:詳見本合同第八條,交(提)貨時間及數量:1.出賣人所供貨的具體品種規格以買受人實際提交鋼材需求清單為準。2.出賣人依據買受人鋼材提貨通知單分批分次交貨。第三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在烏市區域內買受人指定施工現場交貨;第四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吊裝、貨車運輸,直接運輸到買受人施工現場。裝車費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自王家溝寶新恒源庫房負責運輸至福園小區施工現場,買受人承擔運費每噸40元;出賣人交貨后,買受人卸車費用自理。若由出賣人負責卸車,買受人支付10元/噸卸車費用。同時該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進行了約定。該合同落款處有原、被告的蓋章確認。
原、被告庭審均認可,上述四份合同簽訂后,雙方未區分具體合同,而是采取的統一供貨、統一結算的方式。2018年11月23日,經原、被告對賬,原告向被告出具《材料費結算單》1份,原告確認截至2018年11月23日,原告共計向被告供貨金額為1001493.93元。該《材料費用結算單》落款處有原告的蓋章確認。2019年1月23日,被告已將上述貨款1001493.93元向原告支付完畢。2019年5月28日,經原、被告對賬,原告向被告出具《材料費結算單》1份,原告確認原告共計向被告供貨金額為3000002.79元。該《材料費用結算單》落款處有原告的蓋章確認。2019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1000000元。現尚欠原告貨款金額為2000002.79元(3000002.79元-1000000元)。
庭審中,原告陳述,原告公司的李震在2018年11月22日收到了案外人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同州建材經銷部(以下簡稱同州建材經銷部)支付的500000元。原告針對上述款項向同州建材經銷部出具《承諾書》1份,載明:“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收到維泰公司房建一項目部祝紹章墊付的鋼材款合計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此款已打到李震賬戶中……特此承諾,此款待維泰公司收到我公司所開發票并轉賬至廣易通公司賬戶后由原借墊付款收款人給予全額退回,退回時間不得超過收到維泰轉賬后兩天,逾期按復利計算月息2%”。庭審中,案外人同州建材經銷部的經營者王磊出庭作證,證明向原告公司的李震支付的500000元就是替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貨款,不需要原告再根據承諾書的內容將500000元退還給同州建材經銷部。原、被告庭審中均同意將上述500000元沖抵被告欠付原告的貨款。綜上,被告欠付原告貨款共計1500002.79元(2000002.79元-50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貨款,原告為此訴至法院。
另查明,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為此支出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財產保全擔保費5216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8年7月17日的《鋼材買賣合同》、2018年7月26日的《鋼材買賣合同》、新疆增值稅專用發票、民事裁定書,被告提供的2019年7月12日的《鋼材買賣合同》、2018年10月22日的《鋼材買賣合同》、材料費結算單2份、轉賬支票存根2張、收據3張、付款回單1張、承諾書、出庫單、證人王磊的證言,原、被告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質證筆錄存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貨款1500002.79元;
二、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違約金73772.16元;
三、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5000元;
四、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保全保險費5216元;
五、駁回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加價款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961.66元,減半收取計16480.83元(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新疆廣易通貿易有限公司負擔8497.52元,由被告新疆維泰開發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983.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芮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許濤
判決日期
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