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州市華欣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發生效力的(2020)粵0103民初3694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442173.3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人就該工程款442173.35元對被執行人在廣州市荔灣區XX路XX號XX花苑X幢項目拍賣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已立案執行
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廣州市華欣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03執6020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經查,被執行人所有的廣州市荔灣區XX路XX號XX花苑X幢項目拍賣所得款項在本市越秀區法院正在分配,本院已經向越秀區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被執行人廣州市荔灣區XX路XX號XX花苑X幢項目拍賣所得款項金額多于本案債權,本院暫不處分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其中,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工商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車輛(粵A×××××),查封期限為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如需延長財產凍結查封的期限,你單位應當在以下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到期前三十日,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期限。如逾期沒有提出申請,視為同意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將導致查封、扣押、凍結效力消滅。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費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執行工作,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馬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彭思靜
判決日期
2021-02-03